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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出台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实施细则
时间:2014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浏览量: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郑州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基本内涵。《细则》中指出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了解核实、警示提醒并督促改进或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线索、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以发函的形式询问,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的一种监督措施。

    丰富适用情形。在《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七项重点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反腐倡廉建设新的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郑州市把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违反“八项规定”和整治“四风”的情况、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情况写入《细则》具体内容,体现与时俱进要求和突出郑州特色的原则。

    区分基本类别。为增强谈话、函询的针对性,使谈话、函询更加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推动工作落实,《细则》对不同问题进行分类处置的设计,将谈话分为   履责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三个类别。

    规定实施主体。《细则》对三类谈话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定,并强调由问题线索引起的谈话或函询工作,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室的负责同志未经领导委托,不得擅自进行谈话或函询,既防止谈话、函询主体混乱,又突出涉及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的统一管理原则。

    规范具体程序。《细则》把谈话的程序分为提起、审批、通知和谈话四个环节,把函询的程序分为提起、审批、发函、回复四个环节,并明确审批权限,制定文书格式,使谈话、函询程序更加明晰具体,杜绝谈话、函询工作的随意性。同时,强调结果运用,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整改要求、承办谈话(函询)事宜业务室的文书档案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强调纪律要求。《细则》对谈话场所、谈话人(发函机构)和谈话(函询)对象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进行规定。同时明确,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示,转交相关业务室办理。

    郑州市《谈话和函询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为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监督责任提供了基本依据。(河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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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