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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国家廉政体制简况
时间:2010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浏览量:

据有关部门调研,芬兰、丹麦、瑞典、冰岛、挪威等北欧国家法制完善,政务公开透
明,管理规范,较少发生腐败案件,廉政建设成就获得国际社会承认。现将这些国家廉政
机制的特点、措施和其制度基础方面的简况摘编如下,仅供参考。
    一、北欧国家廉政建设的基本特点 
    世界公认的廉政成就。自1995年起,“国际透明组织”每年发布世界各国腐败状况排
名。几年来,北欧国家一直被列为“最清廉的国家”。美国兰德公司公布有关廉政建设和
惩治腐败的一项调查结果,在“世界各国政府廉洁自律总排名”中,北欧的芬兰、丹麦分
列第一、二名。国际舆论称赞北欧国家建立了比较有效的腐败剔除机制,能够“将一个筐
里烂了的桃子挑出来,扔出去,从而保持了整筐桃子的新鲜”。 
    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北欧国家政府丑闻并不多见,高级官员相当清廉,没有特权,其
子女与普通人无异。瑞典等国的政府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
家务自持,出入轻车简从,平时工作时可以使用公车,下班后只能开私家车。
    较低的腐败发案率。瑞典、丹麦、芬兰等国家的腐败案件每年仅有几十件上下,冰岛
已经几十年没有出现任何腐败案件。据统计,丹麦近年来仅发生21宗腐败案件,主要涉及
行贿受贿,数额也比较少。比如,有人为了早一天拿到驾驶执照,给承办警官送了500丹麦
克郎(约合600元人民币)。  
    严格的违纪纠错。北欧国家制定了非常细致的公务员监督制度,不允许发生任何违规
行为。公职人员不能因工作关系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不论接受礼物价值高低,都在禁
止之列。  
    倍受称道的执法系统。北欧国家的司法腐败案件极为少见,公众对执法人员的廉洁满
意率非常高。根据丹麦的民意测验,警察是最受公众尊重的职业之一。  
    二、北欧国家廉政建设的主要措施  
    北欧国家的廉政建设之所以取得较好成绩,原因在于各国普遍拥有一整套全民参与、
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完善有效的廉政措施。  
    健全的反腐败立法。早在20世纪初叶,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
惩治相结合。瑞典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芬兰在20世纪
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其后,又根据情况变化而加以修订和完善。丹麦虽然没有专
门的反腐败法典,但在其刑法的有关章节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
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比如,规定较轻的行贿和受贿都要分别。“被
处以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入狱”和“被处以不超过6年的入狱或者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处以
罚款”。  
    有效的权力制约。“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生腐败”。北欧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
机制十分健全,依赖整个社会,并广泛存在于行政、司法和议会系统。(1)司法途径:司
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保证了司法系统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2)议会途径:议会以立法权、重大政策审批权对行政进行监督,对政府的不良行政进行
纠正。(3)审计途径:北欧国家的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有助于公正和独立地进行
审计。(4)内部途径:北欧国家普遍重视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和政党相
互监督。(5)舆论途径: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的行为。(6)选举与弹
劾途径:选民通过选举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等进行选择,实行弹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度等。  
    完善的反腐败监督。瑞典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1809年设立议会监察官,1952年
设立行政监察官。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由4名专员组成,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其
中首席监察官1名,由议会选出。主要职责是: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
查、监督和纠正;当公民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充当调查、调解和裁决的角色。芬兰、
丹麦、挪威随后分别于.1918年、1955年和1962年设立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挪威
议会监察官由议会选出,作为议会的代表行使职责,负责调查公众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办事不公、腐败和处理问题不当等方面的意见和不满.丹麦政府设立的调查官由议会选出,
专门听取公民对政府部门的意见,调查和处理公务员的过失。监督机构本身也受到严格监
督,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受议会宪法委员会、公众和舆论等多方面的监督。北欧国家的监察
制度震慑了腐败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被许多国家效仿。  
    系统的反腐败教育。北欧国家在普遍重视培养整个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操守道德的
同时,还突出。执法系统的廉洁自律教育。瑞典、芬兰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中学
设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录用公务员须考法律知识,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瑞典有一所成
立于1923年的反贿赂研究所,专门宣传有关法规,并开展咨询活动。丹麦对警察进行经常
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内部的纪律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警察的纪律状
况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和分析,防范各种违纪和腐化苗头,并通过警察工会活动等方式建立
健全警察文化,培养警察的高度荣誉感和责任感。  
    严格的廉政考绩。北欧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与对他们的严格考核和管理有直接关
系。对公职人员管理考核的主要方法是:(1)入口选任。对公务员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
选任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对具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官员选任尤为严格。
(2)管理监控。遵循现代管理原则健全管理,重要职位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控制公务员的
兼职行为。(3)考核评估.每年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管理水平和廉政情况
进行考评。 
    积极的国际合作。北欧各国积极参加欧盟和经合组织等范围的反腐国际合作。欧洲先
后通过了涉及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官员的反腐败协定。经合组织制定和修订了国际经
济交易反腐败协定和制止对外国行政官员贿赂的协定。t998年以来,欧盟还制定了对私有
企业腐败行为采取联合行动的协定以及欧洲腐败犯罪立法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
银行也制定了抑制金融和采购体制中的反腐败计划,提出了各成员在抑制腐败和改革机制
上应作的努力。对于这些国际协定,北欧国家均能认真遵守。 
    三、北欧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基础  
    透明政治与行政。北欧国家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防止钱权交
易。政务官官职通过选举产生;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无过
不得被解职。政党筹款制度有明确规范,瑞典等国均实行按照得票的数量对政党进行补贴
的政策。政府官员实行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瑞典是最早开放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的
国家,也是信息技术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现在,电子政务成为瑞典人日常生活的一部
分,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保险局都已设立在线服务系统,实行金融实名制度,不断完善财产
申报办法。  
    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北欧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健全,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较
少,行政审批项目和权力非常有限,政府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让资源充分地
市场化、私有化,从源头上断绝钱权交易。  
    有效的新闻监督。北欧国家重视媒体的新闻监督作用,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
调查、评论,对政府官员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健康的公民文化道德体系。“文化是制度之母”,文化价值观直接影响社会发展与进
步。北欧国家一般有着良好的社会环境,重视道德教育,长期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奉行社会
民主主义。主张公平、平等。北欧民众大多培养了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理念,强调诚实守
信,以权谋私被视为令人唾弃的行为。这种以廉洁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
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  
    适当的高薪养廉。北欧国家一般都强调高薪养廉的作用。北欧国家实行高税收、高福
利政策,一般居民的生活水平较高,而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则更高一些。公职人员相
对的高薪使得其腐败行为代价相对较高。因此,腐败动机相对减弱,减少了腐败案件的发
生。          
  (200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外事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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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