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胡春福在任沿河自治县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沿河自治县纪委、沿河自治县监察局研究并报中共沿河自治县委、沿河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胡春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胡春福简历:
胡春福,男,1971年10月出生,土家族,贵州沿河人,专科学历,199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9月参加工作。
1990年9月—1991年7月 贵州省沿河县土地坳区杨平完小教师;
1991年7月—1992年10月 贵州省沿河县土地坳区中寨完小教师(期间:1991年12月获小学三级教师);
1992年10月—1994年12月 贵州省沿河县中寨乡统计站工作员(借调);
1994年12月—1997年1月 贵州省沿河县中寨乡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1997年1月—1997年4月 贵州省沿河县中寨乡党政综合办主任;
1997年4月—1999年1月 贵州省沿河县中寨乡党政办主任;
1999年1月—2001年11月 贵州省沿河县中寨乡副乡长;
2001年11月—2006年8月 贵州省沿河县塘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6年8月—2006年12月 贵州省沿河县塘坝乡党委书记;
2006年12月—2009年4月 贵州省沿河县塘坝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9年4月—2010年10月 贵州省沿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0年10月—2014年4月 贵州省沿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10年10月—2014年4月 贵州省沿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4年4月— 贵州省沿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15年9月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